一、区别剽窃、抄袭、不规范引用的必要性
旧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(1990年颁布)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是将剽窃、抄袭并列的,说明当时是将抄袭和剽窃当作两种不同行为看待的。
2001年修改后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将“抄袭”删除,保留了“剽窃”,这是将抄袭与剽窃混为一谈的表现。根据这个规定,一个行为只要不是剽窃,肯定也就不是抄袭。这就为狡猾的抄袭家们开了方便之门。
近年来,侵权人越来越狡猾,为了避免被指控为剽窃,他们很少使用秘密的、没有标注的方式侵权。但是,他们的标注往往是非常狡猾的:
其一,标尾不标头。抄录的文字开头没有任何标记,没有冒号和引号,没有“某某某说”等引导语,仅仅在引文结束的地方加一个角标。让读者弄不清楚角标之前有多少文字是他人的文字。
其二,有注无标。文章的结尾有几个注释,但是在正文中没有角标(当然也没有引导语、冒号、引号),读者弄不清楚每个注释与正文中哪段话相对应。
其三,标头不标尾。在引文的开头,如“某某某说”的“说”字后面加一个角标,注释栏里也有一个详细的、对应的注释。但是,某某某究竟说了多少话,几百字还是几千字,读者看不出来。
其四,标在中间。比如,抄录了别人600字,他的角标不是放在600字的结束处,而是放在第200字和201字之间,给读者的印象,不是抄录了600字,而是引用了200字。
其五,抄袭注释。也就是连注释一起抄袭。精明的将注释体例改一改,使前后一致。马虎的连注释体例也不改,将各种不同体例的注释全部原封不动地抄到自己的作品之中。给读者的印象是:反正作者是有注的。
其六,改动一些无关紧要的单词,配合以“参见”。如将“一百多年”改为“百年以上”,将“此后”改为“从此以后”,注释中不是说“见”,而说是“参见”。这种方法,与传统“引书法”的要求相反:故意地“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”“相混淆”。 ……
一旦受到抄袭的指控,他们往往以不是秘密窃取来狡辩:我有注释,不是秘密窃取,所以不是剽窃。既然不是剽窃,自然也就不是抄袭,因为在新版《著作权法》中,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。他们至多承认自己“不够规范”,是“不规范引用”。
所以,为了防止公开侵权,为了不给抄袭家们开方便之门,有必要将剽窃与抄袭,抄袭与不规范引用严格区别开来。
二、立法建议
第一,将无标、无注、无引(引导语、冒号、引号。下同)、无用(深化使用。下同)的抄录行为定义为剽窃。
第二,将有标、有注、甚至有引,但是无用的抄录行为定义为抄袭。
第三,将有引、有用,但是无标、无注,或标注不全、不准,或者抄录不准确等抄录行为定义为不规范引用。
三、不规范引用的具体表现
第一,没有标注。
第二,有注释,但要素不全。
第三,有注释,要素齐全,但要素不准确。
第四,校对不认真,录错了文字。
第五,对所录文字断章取义,故意歪曲引文的含义。
第六,未经同意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献。
第七,因过失,粗心大意,使引文被曲解,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,甚至南辕北撤。
第八,张冠李戴,弄错了引文作者。
第九,用过多的引文反复论证同一个观点。
第十,对引文评价过分。或者批评过于苛刻,或者赞扬过于溢美。
四、不规范引用的性质
区别抄袭与引用的关键标准不是注释,而是用。为了论证问题、为了深化使用而抄录他人文字就是引用。没有用的目的,抄录他人文字,注明出处的叫抄袭,不注明出处的叫剽窃。不规范引用也是引用,是引用的一种,因而不是抄袭,更不是剽窃。
(学术批评网)